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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5 作者: 来源:中央统战部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课题研究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课题立项专家评审费和首次结项专家评审费,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负责统一结算。首次结项未通过并后续组织结项评审的,专家评审费从课题未拨付的尾款中扣除。

第六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费用。

(四)设备耗材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耗材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累进计算):10万元以下部分为30%(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为20%,2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研究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与决算:

(一)课题负责人在提交课题申请书时,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明确相关标准)等作出说明。课题申请书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批准立项课题,由中央统战部下发课题立项书,与课题负责人签定《中央统战部课题合同书》,确定研究经费预算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中央统战部根据课题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课题研究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纳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课题负责人在提交结题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单》。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研究经费。直接费用中各项预算在未新增项目、未提高支出标准的前提下,确因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审批,调剂额度不得超过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的20%。新增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及拟调剂预算超过课题直接费用预算20%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中央统战部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报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报销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中央统战部有权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统战部将暂停拨付课题研究余款或收回课题研究剩余经费:

(一)课题实施中无故不做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二)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三)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合同书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五)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

(六)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长期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课题中期检查或不作中期报告的。

以上情形若经过调整,报中央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可恢复拨款。对需收回的款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央统战部。

第十三条 课题组在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获中央统战部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主体;

(三)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用课题研究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中央统战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约谈课题负责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课题、全额追回已拨付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课题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研究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研究经费涉及出国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厅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